8月1日,娃哈哈百亿遗产纠纷案,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了程序性裁决,由于港院原文为英文版,且篇幅较长,深水财经社研读了裁决全文,对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总结出该案最核心的要点,为大家全面呈现宗庆后信托遗产案的事实脉络。
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可能有疏漏或者错误解读,敬请在评论区指出。
作者 | 深水财经社 乌海
01 诉讼时间
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宗庆后非婚生子女)于2025-08-05就已发起诉讼,2025-08-05法院内部聆讯,2025-08-05港院做出裁决。
02 港院裁决性质
这次港院裁决并不是对于财产归属本身就进行判决,只是针对一些程序进行裁定,并理清一些基本事实,并非外界所说的宗馥莉“败诉”,无论是宗庆后内地资产、海外资产还是香港“信托”账户资产的归属,都没有进行判决划定。
03 宗庆后留下两份遗嘱 杜系子女未列入受益人
宗庆后留下两份于2025-08-05签署的遗嘱,其中一份涉及他特定的离岸资产,但未涵盖建浩公司及其资产;另一份涉及他在中国大陆的境内资产。
这两份遗嘱均未将任何原告或杜女士列为受益人,而是将宗馥莉、施女士和宗庆后的母亲王树珍女士(“ 王女士 ”)等人列为受益人。两份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均为陈汉(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和郭虹。
这个只是港院理清的事实和案件背景,并不是港院这次审理的主要内容。
04 宗庆后手术信托指示 汇丰账户美元不足
宗庆后的确生前做了成立信托的安排,他在2024年1月底亲笔书写给郭虹,内容为:
Part.1
郭虹:
准备去香港办理三个人的信托,在汇丰办,每人七亿美金,需办理下列工作:
(1)我的信托就是拿利息,要求汇丰银行给予较优惠的利息,我们长期不动,仅能收取利息使用。
(2)按香港法律要求,签订信托合同,并请香港公证处公证。
(3)受益人仅是其本人与子孙,与配偶没有关系,系婚前财产。
(4)汇丰账户美金尚不够,请把人民币换成美金。
(5)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
这个手写指示非常简略,但是有几个基本事实,首先宗庆后确实准备设立三个信托,但是三子女不能动用信托本金只能收取利息;第二要签署信托合同并公证;第三信托受益人只包括子女及其直系后代,不包括家属;第四汇丰账户美元不够,要把账户里的人民币换成美元。
但是这个指示没有说明汇丰账户的来源,是不是指建浩公司的账户?如果是,那说明建浩公司账户内除了美元,还有其他资产,宗庆后指示把账户人民币换成美元,之后宗馥莉有没有兑换?
05 宗庆后书面委托宗馥莉 为信托设立执行人
2025-08-05,宗庆后与宗馥莉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后者成为三个家族信托设立执行人,这些信托均为不动本信托,仅就利息进行分配,任何人不得分配信托本金。
在完成三项信托设立后,建浩公司剩余的资产全部归宗馥莉,由其自行处理。
在同日,宗馥莉书面签署确认函,同意接受委托,并成为建浩公司唯一股东。
也就是说,宗庆后是在2025-08-05集中对身后财产分配进行了安排,包括两份遗嘱、信托成立指示、与宗馥莉委托协议。
2025-08-05,即遗嘱设立23天后,宗庆后去世,所以这也是宗庆后弥留之时,对于杜建英三子女做的唯一安排,不能不说是十分仓促的,当时宗庆后头脑是否清醒?是否预料到信托设立的复杂性和操作难度?
只能说,这件事拖到这个时候才去做,真的是太晚了,如果宗庆后在还能视事的时候就把信托的事做了,后面就没那么多麻烦了。
06 宗馥莉与三弟妹签了协议
对于外界所说宗馥莉拒绝与三弟妹沟通和分配的问题,并不符合事实。事实上,港院文件显示,在宗庆后去世约20天后,也就是2025-08-05,宗馥莉即与杜系三弟妹签署了协议,约定遗产处置,主要确认三个内容:
第一是三子女认可宗庆后遗嘱的有效性,并配合宗馥莉做好遗产继承、分割、分配工作,承诺不对除建浩公司资产之外的所有资产主张权利;第二是宗馥莉按照约定尽快设定不动本信托。第三是约定了杭州市法院作为争议诉讼法院。
这个协议如果能尽快有效执行,双方就此将一别两宽,从此井水不犯河水。但是这里原告提出了一个问题,这两项约定条款是不是互为条件?也就是原告所称的“对价关系”。这也是后续官司的核心要点。
就像两人各拿两把枪指着对方,谁先把枪放下的问题。后来这个信托设立就出了岔子。
07 信托至今尚未成立 美元不足是托辞?
根据港院文件,这个21美元的离岸信托至今也没有成立,事实上很可能是宗馥莉采取了各种方式拖延或者未按宗庆后的生前意图设立信托。
截至目前,由于建浩公司的汇丰账户中美元资产从未达协议约定的21亿美元(每人7亿美元),所以信托自然无法成立,香港法院文件的表述中也未使用“信托资产”的称谓,只称之为“汇丰银行账户”。
宗馥莉解释称,汇丰账户中的资产价值从未达到21亿美元,所以在凑齐21亿美元之前,杜系子女就不能获得每人7亿美元的信托计划。另外宗馥莉还说,每人7亿美元只是期望值,不是必须有这么多。
但据宗庆后当时设立指示中说,账户只是美元不足,还有其他币种的资产,当时也指示把其他资产转成美元再设立,但是宗馥莉一直没有做。
08 更换信托公司产生争议
据杜建英称,宗庆后生前曾有意让Trident Trust Company担任受托机构,即信托公司。2024年6月,宗庆后遗嘱执行人之一的陈汉(另一人为郭虹)通知宗馥莉要求对方抓紧时间推进信托设立。但是遭到宗馥莉拒绝,并要求陈汉不要干涉信托设立工作。
2025-08-05,Trident Trust的严先生将信托契约草案及其他文件发送给宗馥莉,但是后者也未签署。
2025-08-05,严先生将转账资产到离岸信托的指示表格发送给宗,但是未有下文。
2025-08-05,杜建英发邮件询问信托设立进展,但是对方却突然表示宗馥莉已委托TMF Group作为信托公司,Trident Trust被踢出局,解释原因是后者服务质量不佳。
双方对于宗馥莉突然更换信托公司产生争执,杜系子女显然是认为宗馥莉在故意搞小动作,阻挠信托成立。
从时间上看,从2024年3月双方签署协议后,杜系子女方面几乎每个月一再催促信托设立,肯定也是怕夜长梦多。但是宗馥莉都在打太极。
2024年9月,为了推动信托尽快设立,之后杜系子女后来也不再坚持信托公司的事情,只能同意让TMF来做。
09 宗馥莉迟迟不签协议
从2024年9月下旬到11月初,双方撇开了信托公司争议,继续对信托文件草案进行磋商,但是宗馥莉一直拒绝签署,原告称其为“无意受《协议》约束,或以不作为违反《协议》第7条”。
但是直到2025-08-05,虽然一直在签署上打太极,但是宗馥莉仍然通过其律师告知杜系子女,称资产仍然存在,对方无需担忧。
10 宗馥莉突然推翻遗嘱
在这之前,双方围绕信托细节一直在你来我往的协商。然而仅仅半个月后,宗馥莉却突然态度大转向。
在2025-08-05宗馥莉通过其律师向杜系子女发表了一个声明,对于宗庆后生前手写指示的有效性不予认可;拒绝对信托契约草案再做修改;警告对方若敢起诉,就停止离岸信托设立。但同时她也承诺,将“以适当的速度继续设立离岸信托。”
宗馥莉的意思很明显,所有都要按照我的节奏和要求来,如果你们提出过分要求,连信托也不给你们搞了。
虽然杜系子女本来就对宗馥莉的各种小动作有思想准备,他们肯定也不相信宗馥莉会老老实实配合他们成立信托。
但是钱在人家手里,主动权就在人家手里,杜系子女也没有办法,只要不影响信托设立,其他事都可以隐忍。但是宗馥莉似乎要掌控整个事情,2024年12月这个突然转向,也把宗馥莉这大半年的真实意图曝光出来。
港元文件披露了原告对于宗馥莉的怀疑:“从讨论中可以合理看出宗馥莉‘继续拖延签署相关文件’,或表明无意受《协议》约束,或以不作为违反《协议》第7条。”
11 宗馥莉要掌控信托 并参与分配收益
2024年12月之后,双方的谈判已经几乎谈崩。
根据当初的协议,宗馥莉是作为建浩公司的唯一股东,信托设立必须要她配合才行,所以当时约定了一个“PTC(Private Trust Company”阶段,相当于一个过渡阶段,在信托正式设立之后,应该由受益人指定人士作为管理人。
但是宗馥莉却超出原来宗庆后的意思表示和当初协议约定,提出了两个让杜系子女完全无法接受的条款:
一是坚持要在协议中约定,要她担任信托保护人,并有权决定信托期限;二是要把她自己的直系卑亲属(指晚辈直系亲属)也纳入这个信托的收益人,这个信托收益人从三人变成四人或四人以上。
这就等于说,即便信托成立,也必须在宗馥莉掌控之下,后者拥有信托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甚至可以随时终止信托,也就是终止发放收益。
如果这样,就已经不能算作家族信托了,同时也严重违反了当时宗庆后的委托权限。
12 宗馥莉子女情况暴露
同时宗馥莉的“小算盘”也暴露了一个重大秘密。
宗馥莉要求将直系卑亲属纳入受益人,这个直系卑亲属就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直系亲属。这是不是间接承认她目前是拥有子女的?
但是也有一种可能,即宗馥莉是要求如果未来她有了子女,也要纳入信托受益人,所以上面只能作为一种推测。
如果这样的话,那这个信托设立就完全违背了宗庆后的意思表示,即信托收益是只属于杜系三位子女享有,而宗馥莉却要强行把自己的子女也塞进去。
对于这个问题,港院的表述有点绕口。似乎是宗馥莉把其子女纳入受益人的建议并非其意图,而是律师错用了法律文件模板,而对此港院法官予以驳斥,认为其错用模板的说法站不住脚的,如果真是如此,那宗馥莉的律师也太缺乏专业素质了。
难道宗馥莉是故意提高要价,想浑水摸鱼把自己子女夹带进去?
13 宗馥莉提取账户资金
港院文件显示,自2024年1月到4月30日,建浩公司汇丰账户中有524.46万美元未经原告授权和同意的提款,4月30日后又有108.512万美元未经授权。
问题是,信托未设立之前,宗馥莉有无权利动用和支配建浩公司账户资金?
按理说,为了推进信托成立,建浩公司应该把其他币种资产转换成美元才会,但之后却是反过来了,公司汇丰账户里的美元资产还有所下降,而港元和人民币资产还有所上升。
对此宗馥莉提交的解释是:一、外币资产减少而港币人民币资产上升是因为汇率波动和投资组合变动所致;二、524万美元提款是为了偿还汇丰银行贷款本息;三、108.512万美元为了履行两只基金的出资义务,而这两只基金是2017年和2022年投资的。但是港院对这个理由并不太认同,因为这仍然属于汇丰账户资产“被用于了一项与原告完全无关的投资”。
14 宗馥莉认为 信托本金不是信托资产
宗馥莉再给港院的解释称,宗馥莉称,根据宗庆后《委托书》中所称,信托为不动本信托,意味着只有固定本金的利息才是信托资产,而非本金本身。可以推测,宗馥莉认为仍然享有信托本金的所有权。
但是这个就令人费解了,如果说这个不动本信托是属于不可撤销信托,那么信托本金和利息就是不可拆分的。同时委托协议也约定,在信托设定完成后,宗馥莉要退出信托的管理,由杜系子女另聘管理人。
15 港院不具管辖权 杭州诉讼才是重头戏
如上面所述,宗馥莉与杜系子女的信托设立委托书约定的诉讼管辖法院是杭州市法院,并不是香港法院,所以该案的所有资产归属权争议都要等杭州法院做出判决。
根据港院披露,2025-08-05,原告已收到浙江省高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是该案到底是由杭州中院还是由浙江省高院审理,目前还不清楚。
16 宗馥莉暂被限制 处置汇丰账户资产
由于信托资产归属和设立时间存在重大争议待决,所以港院这次审理唯一强制性裁定,就是暂时限制宗馥莉处置建浩公司汇丰账户,相当于内地法院的资产保全,但是这种限制仅限于不得“撤回”及“抵押”,并非绝对禁止处置资产,限制有效期到杭州法院作出判决和执行命令为止。
但是总体来看,港院这次审理并未对案件的所有争议进行任何判决,所以也不存在胜诉和败诉的问题,港院只是厘清了一些重要事实脉络而已,不涉及实体权益判决,该案的最终胜负将在杭州法院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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