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遇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派出所民警上门要求删帖道歉”一事持续引发热议。2日下午,广西防城港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公众最为关心的涉事奔驰车女司机身份已查清楚,结果很快由市里统一对外发布。
8月2日下午,据温州传媒“浪潮新闻”,广西防城港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联系上被“亮证”网友。当事人称,“副市长告诉我,奔驰女司机是一个企业主,并非公职人员,她拿出来的证件是假的,说是用来吓唬人的。”
至于对方为何知道他的个人信息,副市长解释说,女司机是他亲戚的亲戚,恰好认得他的车,“我问过我爸妈,也给他们看了照片,他们都不认识这个女的。”
对此,很多网友质疑,“亲戚的亲戚恰好认车”,不说当事人父母压根不认识她,就算是认识,仅是认识车,为啥能精准的报出家庭住址?再说了,网友常年居住在外地,哪来的“亲戚的亲戚”能认识车一说?如果真的是“亲戚的亲戚”,还用得着拒不让车、拿证来吓唬吗?
此外,一个企业家,为何能量这么大,能带着民警到网友家中,威胁什么,“他们叫我妈打电话给我,叫我马上删除网络上的视频,要不然就拘留我。”,“因为他们说我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侵犯了女司机的个人隐私。”,不是利用亲戚关系攀谈关系,而是直接动用“法律制裁”手段威胁删除视频。这哪有“亲戚的亲戚”味道?
既然警方已经看到了视频,知道了“亮证姐”拿出“执法证”之类的证件,为何警方没有对“亮证姐”的亮证行为进行处理,反而是登门查处网友发布视频“侵犯了女司机的个人隐私”的行为?
不知道最终的通报,是不是会延续“亲戚的亲戚”而知道了网友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说法,但如此说法,已经在评论区引发了诸多的质疑。如果真的采取了这种说法的话,意味着,根本不存在什么动用公权力查询他人个人信息的问题了。
不过,如果“亮证姐”持的是假证,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先看一下具体案例:7月28日,喻家嘴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伍某、李某某、黄某某在出示导游证时遮遮掩掩,疑似有伪造嫌疑。经派出所民警验证,查实其三人所持导游证均系伪造。随后,民警将伍某、李某某、黄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经讯问,伍某等3人对其使用伪造证件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武陵源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来自:武陵源公安)
持有假导游证的都被拘留了,持有假的执法证件的,应该处理的更严重了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 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 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从最新的媒体报道看,发布视频的“平头哥”及其家人已经受到了诸多的压力,“平头哥”曾坦言,父亲那天给他发了三条删除视频的信息,多方面力量已经开始组织进行“和解”。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这个事情到此,也就应该作罢了。
只要“平头哥”方面的工作做通了,认可了什么“亲戚的亲戚”的说法,再不对该事件进行后续的爆料,网上这些吃瓜的群众,就成了无源之流,也到了该散场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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